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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4月1日施行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0-06-09       阅读次数:

新华社公布了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941日起施行。

《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企业必须关注——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内的特定各行业企业要注意了,本次《条例》明确规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这是一项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内的特定各行业企业的最新管理要求。

关于应急救援的培训,《条例》非常清晰地做出了培训责任主体要求,这就是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体现了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当然有关用人单位委托相应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是可行的,但培训合格上岗还是由用人单位负责。希望《条例》实施后不要再发生培训混乱的管理现象。


企业还应当注意的是,今后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内的特定各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本《条例》再次重申了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条例》对未发生事故的日常违法行为也有严厉的处罚,如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等等。

附: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月1日施行.docx